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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0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出生地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林场**组**号,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林场。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星火林场施业区14林班7经理小班,非法毁坏并致死水曲柳1株,蓄积为0.0555立方米;非法毁坏并致死椴树一株,蓄积为0.2036立方米。经检验,水曲柳系天然林、原生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生态损失费用。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验报告、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赔偿款收据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 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恢复费用鉴定报告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毁坏并致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吴艾伦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林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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