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镇**村委**号,现住云南省澄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几年前在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翠竹湾农贸市场北大门附近分别向陌生男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雄性白腹锦鸡和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雌性白腹锦鸡。后李某某又陆续在澄江市**街道**市场内以四、五十元的价格购买了9只斑鸠。李某某将购买的3只白腹锦鸡和9只斑鸠饲养在澄江市凤麓街道龙溪路2号“梅特莱斯国际汽车美容养护中心”院内铁笼内以供观赏,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购买并饲养的3只(雄性2只、雌性1只)白腹锦鸡为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的9只斑鸠中有7只为鸟纲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2只鸟纲鸽形目鸠鸽科斑鸠不属于保护动物。经价值评估:涉案的3只白腹锦鸡活体整体价值为15000元;涉案的7只珠颈斑鸠活体整体价值为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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