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山西省应县**乡**村**号,住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城**里**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因个人爱好,在明知陆龟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且不能随意购买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上王某某(另案处理),并以人民币580元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王某某处购买了一只陆龟。随后,王某某于2018年8月26日使用顺丰快递将该只陆龟以甲鱼的名义邮寄至被告人李某某位于重庆高新区的家中。经鉴定,上述陆龟系龟鳖目陆龟科象龟属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修复金账户存入人民币70000元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豹纹陆龟等物证照片;
1. 微信交流截图、物流信息记录、动物收容条、常住人口信
息表等书证;
1. 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纹陆龟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 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城**里**栋**(联系电话:1359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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