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在淘宝网上认识一位卖龟用品的店主,在没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通过微信平台以500元人民币向该店主(微信名“爬某某”)购买一只“陆龟”(经鉴定为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9日通过顺风快递收到该龟后一直饲养至今,期间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该龟品种为赫曼陆龟,并将此事告知其家人。2019年11月26日,经线索核查,惠阳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在惠阳区镇**村**号抓获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被告人李某某,现场查获一只赫曼陆龟(已死亡)。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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