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水族馆经营者,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濉溪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嘉兴市**公寓**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8月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的情况下,为展览牟利,从**公司(另案处理)处收购10只海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从**公司处以每只人民币35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收购2只玳瑁。
(2)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公司处以每只2500元的价格收购2只绿海龟,以每只3500元的价格收购2只玳瑁。
(3)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公司处以每只2500元的价格收购2只绿海龟,以3300元的价格收购1只玳瑁。
(4)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3300元的价格收购1只绿海龟。
上述动物中有3只玳瑁、5只绿海龟先后因喂养不善而死亡。2019年12月8日,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2只活体玳瑁,现暂时寄养在嘉兴市嘉喜游乐服务有限公司。
经鉴定及认定,被扣押在案的2只海龟为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上述10只海龟(含2只被扣押的玳瑁)均是海龟科Cheloniidae动物,系幼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共计54000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玳瑁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货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 证人王某某等证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人欧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检察官助理:黄长胜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 案件证据和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
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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