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前往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向他人购买蛇、梅花鹿(残肢)、红角鸮鸟类等野生动物一批。然后藏在冰柜中,用于食用。2020年6月11日,龙门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位于**镇**路**开发区的家进行检查,现场起获疑似眼镜蛇(死体)1条、疑似家猫(死体)1只、疑似白鼻狸(死体)1只、疑似石金钱(死体)1只、疑似田鼠(死体)1只、疑似鸟类(死体,其中红角鸮3只)30只,疑似狗肉(冰冻)1块、疑似豪猪(冰冻)4块、疑似田鸡(活体)23只、疑似不明蛙类(活体)13只、疑似梅花鹿脚泡酒1瓶。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泡酒动物组织为梅花鹿的组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疑似鸟类死体3只为红角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疑似家猫死体1只为其他豹猫、疑似眼镜蛇死体1条为舟山眼镜蛇、疑似白鼻狸死体1只为鼬獾、疑似鸟类死体6只为普通夜鹰、疑似鸟类死体6只为棕腹杜鹃、疑似鸟类死体3只为发冠卷尾、疑似鸟类死体2只为灰树鹊、疑似鸟类死体1只乌鹃、疑似狗肉1块为猪獾肉块、疑似豪猪肉4块为豪猪肉块,以上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上述动物价值人民币共105570元(含鉴定费)。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惠州市市级国库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105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角鸮三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且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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