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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住云南省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6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寻甸县功山镇集贸市场路边向一个60岁左右的不知名的男子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白腹锦鸡,后驾驶自家电动农用三轮车从功山镇运回位于寻甸县金所街道竹沟村委会小竹沟村253号家中饲养。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用该白腹锦鸡加1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韩某某(另案处理)换购了一只蓝孔雀饲养在家中。后该白腹锦鸡于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分局在被告人韩某某家中查获。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其物种为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7月15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71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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