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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区**路**号**苑**栋**房,现居住于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在广州芳村“粤和花鸟市场”批发进购了“澳洲绿牡丹鹦鹉”“澳洲虎皮鹦鹉”并置于其经营的大亚湾“龙跃水族馆”用于销售。2020年3月5日,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森林派出所与治安大队在联动执法检查中,在李某某经营的“龙跃水族馆”现场缴获1只疑似 “非洲灰鹦鹉”、1只疑似“澳洲鬃狮蜥蜴”、3条疑似玉米蛇、3只疑似牡丹鹦鹉、9只虎皮鹦鹉。2020年3月6日,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森林派出所将扣押的涉案动物送往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送检的疑似非洲灰鹦鹉1只,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非洲灰鹦鹉(PSITTACUS ERITHACU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送检的疑似绿牡丹鹦鹉3只,经鉴定确定均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牡丹鹦鹉属(AGAPORNIS)物种(非桃脸牡丹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其余送检的动物不属于我国保护动物。据查,现场缴获的3只“牡丹鹦鹉属(AGAPORNIS)物种(非桃脸牡丹鹦鹉)”即李某某2019年12月在“粤和花鸟市场”购买并置于店内出售的鹦鹉,1只“鹦鹉科(PSITTACIDAE)非洲灰鹦鹉(PSITTACUS ERITHACUS)”为李某某的朋友魏某某寄养在其店内,非其收购或用于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文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新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区**路**号**苑**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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