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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舟山市**有限公司员工,住舟山市定海区****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室)。因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因购买的“南沙里”楼盘房屋无法按合同交付,告人李某某与其他业主到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信访。同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妻子严某某与其他业主再次前往信访局,因与执勤特警发生冲突,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得知此事后,遂携带柴油2桶(共计9.2升)、用木棍缠绕碎布制成的“火把”1根、打火机2只,驾车到达信访局,其将2桶柴油放置门口,大声朝信访局内呼喊“为什么将我老婆抓走”,见无人回应便拧开塑料瓶盖将柴油浇淋在自制“火把”上欲点燃,被工作人员当场制服。

经舟山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该柴油符合GB17411-2015船用馏分燃料油的技术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柴油桶等;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敏

                                     检察官助理:娄瑜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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