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7********,汉族,专科文化,江苏某某电力运营有限公司(东营)工人,山东省新泰市人,住新泰市楼**镇**村**街**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在山东省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中,被告人李某某为帮助考生杨某甲、杨某乙实施考试作弊,使用手机通过微信、QQ聊天工具分别向杨某甲提供英语答案,向杨某乙提供英语、数学答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试题等书证;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的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占银
检察官助理:郝文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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