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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9月8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然使用地笼子在高县庆符镇消防大队办公楼旁边的二夹河河段内捕捞鱼虾。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划船去收取地笼时被巡逻民警现场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遂将已捕获的虾丢入河中。公安机关随后查获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长约15米的地笼网一副。经认定,查获的地笼网属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渔具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明知是禁渔期仍然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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