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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住江西省进某某****居委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购的电捕船,在进某某李渡镇大桥村委会二房村旁抚河水域使用电网捕鱼,在捕鱼现场被当场查获。现场收缴到电捕船一艘、电瓶一台、增压器一台、电网一部,渔获物11.2公斤。该水域系禁渔区,捕鱼时间为禁渔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当场查获情况照片数张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即进某某李渡镇大桥村委会二房村旁抚河水域使用电网捕鱼,所捕渔获物11.2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世华

检察官助理:樊宝刚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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