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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17时至10月9日8时,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地笼网、拉拉毫、巴巴毫等工具在沅江市**湖**镇**村水域段禁捕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小龙虾,河虾共计1.4公斤。

被告人李某某系其他行政部门移送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有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检察官助理:谢琦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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