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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家里拿了两个长条形地笼网到南部县老鸦镇文家坝河沟(该河沟与嘉陵江连通)内抓捕小龙虾,李某某将两个长条形地笼网放进河沟内,又在河沟岸边捡了两个伞型地笼网放进河沟捕捞小龙虾。李某某捕捞约半个小时,共捕获了十多只小龙虾。后南部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现场挡获李某某,扣押了两个长条形地笼网和两个伞状地笼网。经南部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李某某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正文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5905****;

2.全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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