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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18日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海龙水库上游柏香河河段,使用拦河网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当场扣押拦河网1张及捕获的野生白餐鱼24尾。

经称量、测量:捕获鱼净重0.52千克、拦河网网目为3厘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提取的作案工具渔网、捕获鱼等物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及作案工具的辨认、捕获鱼称量笔录及照片;5.认定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蔡浪、刘异

                              检察官助理 王琼英

                                  2020年9月3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 ,联系电话1858673****、保证人电话1508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1份;

4.涉案物证现保存于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海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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