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3日7时许,在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自然保护区水域内的簰洲湾东岭村新谷洲第二道河汊水域,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地笼网”22副、镰刀、鱼桶各1个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0.7公斤。涉案的渔获物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地笼网”及渔获物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微信定位图、案发现场的位置图、长江禁捕的通告等相关文件、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24****。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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