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尼龙绳挂约200个鱼钩制作成捕鱼渔具后,在万源市**乡**村**小厨附近的后河自然水域内,乘坐自己事先制作好的自制轮胎筏子将该捕鱼渔具放在河内进行捕捞水产品,至被查获时被告人李某某共捕捞水产品6斤即3000克。经万源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李某某捕捞水产品时所使用的工具属于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时为禁捕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指认、照片等笔录;4.万源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非法捕捞案的情况说明;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罚金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为: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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