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某某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00分至21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善应镇三仓村附近水域,用随身携带的电瓶变压器等设备电鱼,被民警当场查获。其捕获的鱼为鲫鱼和白条鱼共103条,经称量共3.4公斤。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6月23日、6月27日采用同样的方法在同样的水域进行捕鱼。被告人李某某电鱼的时间和水域属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上所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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