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淅川县上集镇李山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7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丹江淅川县寺湾镇贾沟村河段水域、灌河淅川县上集镇贾沟村河段水域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
经查,灌河贾沟码头以上水域属于常年禁渔区,丹江老城穆山码头以上属常年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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