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淅川县上集镇李山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7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丹江淅川县寺湾镇贾沟村河段水域、灌河淅川县上集镇贾沟村河段水域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

经查,灌河贾沟码头以上水域属于常年禁渔区,丹江老城穆山码头以上属常年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