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1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城荷花社区“某某店”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的裤袋里缴获5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2粒,7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办公桌抽屉内缴获2小包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3粒。经称重:收缴的甲基苯丙胺净重7.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02克。经鉴定: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与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称重、抽样笔录、毒品称重照片、户籍资料、湖南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逮捕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4页,补充证据4页。
3.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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