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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号**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6日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6时许,孝感市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罗某某、辅警张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二期对面的107国道上执勤时,接到交警执法北站稽查布控系统预警信息,一辆银灰色鄂K****6号捷达牌小轿车即将途径二人执勤路段,车主李某某驾驶证已注销,属无证驾驶。罗某某、张某某遂设置路障进行拦截检查,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冲岗脱逃。张某某驾驶警车追赶被告人李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镇**社区**湾时,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跑,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张某某甩倒在地上拖行,致张某某右足第二趾骨折,衣服、手表损坏,后被告人李某某乘机逃脱。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罗某某、张某某将鄂K****6号小轿车拖回交警四大队院内停放。同日16时27分许,罗某某、张某某、洪某某等人对该车内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后排座位上有一黑色皮质胸包,包内有一个棕色长方形钱包、一个粉色眼镜盒、一个金银花含片铁盒、现金5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一张、OPPO手机两部、银行卡若干等物品。罗某某、洪某某等人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过程进行拍摄固定,并将该胸包存放于交警四大队财物保管室保险柜内。

2019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交警四大队大队长艾某某决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移交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立案侦查。艾某某、洪某某等人在重新清理被告人李某某的黑色胸包时,从包内的一个粉色眼镜盒和一个金银花含片铁盒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的红、绿色药丸共计272 颗(净重25.75克)及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14.09克),并于同日将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绿色药丸共计272 颗及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移交至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

2019年8月21日11时40分许,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新铺派出所民警在孝感市孝南区**街**城与**路交汇处,将刑拘在逃的被告人李某某抓捕归案,当场从其所穿的裤子口袋里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绿色药丸一袋,共计198颗(净重 19.43克)。

经鉴定,从查获送检的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皮质胸包一个、棕色长方形钱包一个、粉色眼镜盒一个、金银花含片铁盒一个、现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一张、OPPO手机两部、银行卡若干等物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鄂K****6捷达牌小轿车基本信息、查获毒品照片及毒品称量照片、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抓获时驾驶摩托车的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卡口的预警详细信息、车辆驾驶证查询基本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尿样检测报告、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艾某某、洪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辨认、指认、检查、提取物证、涉案毒品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桂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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