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一区巷子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三小包。经鉴定,从缴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0.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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