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C8-501。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北桥村一快递点将正在取包裹的被告人李某某查获。经查,在李某某收取的包裹内查获1包白色晶体状颗粒物、在其驾驶的车上共查获2包白色晶体状颗粒物和2包红色药丸,经称量5包疑似毒品物质共重13.34克。经鉴定,该3包疑似白色晶体状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包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称量、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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