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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石某贩卖毒品案;韦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116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2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95********,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期**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6月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61986********,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湖南省武冈市**街道**路**号**号。现在住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5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9月14日因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韦某某分别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2018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在被告人韦某某居住的地方,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内将重约一克的冰毒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韦某某。

2018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告人韦某某约定,石某某以1650元的价格将5克冰毒贩卖给韦某某,被告人石某某收到吸毒人员韦某某1650元的毒资后,当日22时许,石某某在雨花区上海城小区从黄铁军(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3.86克冰毒,欲将这些冰毒再次贩卖给韦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了净重3.86克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石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二)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

2018年4月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黄铁军手中购买了冰毒和麻古,其中2018年5月23日凌晨,李某某从黄铁军手中购买了4500元冰毒和麻古。2018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韶山南路***期*栋*单元*房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住处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4.62克、2.38克、1.53克和1.21克,疑似毒品红色药丸1.53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红色药丸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三)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韦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自己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东方**小区**栋**房内容留了吸毒人员肖某某、孙凯两人吸毒了毒品冰毒。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韦某某使用自己个人身份证在长沙市雨花区怡莱酒店8328号房间内开房,在该房间内容留违法嫌疑人肖某某、廖某某、孙凯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韦某某提供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廖某某、孙凯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6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8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联系号码:17775851322)和被告人韦某某(联系号码:1387428****)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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