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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1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新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月2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8日, 被告人李某甲与广东潮州的贩毒人员林某某(无法落实真实身份,在逃)联系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冰毒,李某甲留给对方的收件人名称是“李某乙”,电话号码是1375989****。12月30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招待所门口,李某甲让其妻子张某某在快递单上签下“李某乙”收取该快递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邮件内查获三包白色晶状物(共计净重241.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指认照片;

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收据;

5.现场称重笔录;

6.情况说明;

7.扣押物品清单

8.李某某甲户籍证明;

9.证人证言;

10.被告人李某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甲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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