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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住武汉市汉阳区**街**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武昌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武汉市永丰街米粮街陈湾一垃圾堆附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依法查获其藏匿在路边电线杆下的2包蓝色塑料袋装红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经鉴定,上述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37.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7.7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以上二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松恩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涉案毒品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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