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0********,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游某某(另处理)一同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南站北路西广场4号售票厅旁花坛处,因被公安机关盘查,遂将背包及烟盒等随身物品遗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当场从其遗弃的背包和烟盒内查获白色晶体34包(共净重27.4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工具一批。2019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经追逃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遗弃的背包中缴获的玻璃弯管、白色的塑料管10、白色的塑料管12、饮料瓶身的STR分型与其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76×1028;被告人李某某患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7.4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卷一册、光盘十七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7.45克,吸毒工具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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