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7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村**组。2020年7月30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步行至佛山市南海区**桥底**路**号路段时被民警截查,民警从其右裤袋搜获一个装有一包白色晶体的香烟盒。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16.02克。民警对白色晶体抽样送检。
经检测,李某某的尿液毒品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经鉴定,白色晶体样本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晶体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0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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