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1********,拉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乡**村委**号。于2018年8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6日8时,澜沧县公安局竹塘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打零收戒”专项行动中,于当日10时,民警在澜沧县**乡**村三岔河小寨抓获被告人李**,当场从其身上的黑色单肩挎包内查获一个用黑色铁管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9.43克;查获一个由绿色口香糖盒包装的毒品海洛因2.54克;查获一个外层用红色塑料罐包装,内层用白色塑料瓶、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鸦片5小包,净重8.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43克、海洛因2.54克、鸦片8.54克;2.书证: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登机牌、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3.证人证言:无;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公司鉴(2018)849号毒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排毒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8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本案查获的毒品等物证暂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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