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患*****,于同年10月29日被释放,同日被柳州市公安柳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园**栋**单元**室**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时,从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4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99.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7824****;保证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827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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