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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等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9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电白一职对面的黄某某(已科刑)宿舍分别贩卖两次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已科刑),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给李某某,毒品交易价格是海洛因280元人民币一克,冰毒250元人民币一克。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电白区水东工业园**局附近其租住的出租屋处分别向杨某甲贩卖两次毒品冰毒、麻果,第一次李某某贩卖一克冰毒(每克280元人民币)、麻果给杨某甲,第二次李某某贩卖六克冰毒(每克280元人民币)、麻果给杨某甲。

2018年6月开始,吸毒人员杨某乙通过电话联系,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电白区水东镇人民医院后门交易毒品,李某某每次贩卖人民币600元至1600元不等的毒品冰毒和麻果给杨某乙;2018年12月中旬,杨某乙在水东镇三角圩新长途客运站对面路口处向李某某购买人民币1500元毒品冰毒及麻果。

2018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GVT0**的本田雅阁小汽车由水东开往湛江途中,在茂名市包茂高速茂名东出口收费站遇交警设卡查车,李某某突然驾车往右拐进包茂高速的配电房区域,在执法民警追赶过程中李某某将车上物品扔下地并弃车逃跑,警方在现场李某某驾驶汽车上查获疑似毒品一批、电子称1把;在李某某驾驶的汽车旁边查获疑似枪形物体1支、弹形物体3颗等物品,经鉴定,送检疑似毒品(净重49.05克)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疑似枪形物体1支认定为枪支、弹形物体3发认定为枪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卷,光碟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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