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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7〕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 ,男,1994年**月**日出生,文盲,家住缅甸果敢小街乡玉蒿林村(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述,属国籍不明)。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790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镇康县,家住云南省镇康县**镇***村***三组。

因本案,上述两名被告人于2016年11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8日14许,被告人李某某镇康县**镇**村茶山脚菜地王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以600元的价格与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得用蓝色塑料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8.28克。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购买到的毒品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后,藏匿于随身携带的一个云烟烟壳中,当其行至茶山脚路口时,被镇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民警前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一黑色袋子从其出租房屋内沿墙洞丢到屋外墙脚地上,后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丢弃的前述袋子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小半袋,经称量,净重7.568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小半袋、用塑料吸管封装的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28小管,经称量,净重4.136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9.9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协查函、复函、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98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和云

2017年3月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光盘九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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