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住四川省简阳市**乡**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李某某吸毒,民警依法到其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乡**街**号住处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查获李某某持有的枪支一把,子弹五发。
民警将其挡获,经对其尿检,毒品吗啡呈阳性。
经鉴定,涉案枪支能发射64式手枪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支,5发子弹为自制手枪弹,属于自制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栋
二O二O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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