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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李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村对面的森林里采摘野生草果,因突然下大雨,李某某就到岩石洞里躲雨,躲雨的时候,李某某在岩石洞里发现一个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物品,李某某打开包裹查看,发现里面有一支射钉枪,李某某便把该射钉枪拿到其妹妹家的工棚里藏放。2018年10月份,李某某在拼多多上购买了3盒射钉弹和一包铅珠,然后持射钉枪到自家柚子地猎杀老鼠。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涉案枪支被扣押于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关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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