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户籍所在地献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年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打工期间购买仿真金属气动手枪一支,后放置**村家中,2019年12月份,李某某通过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并在家中组装气枪一支,用于打鸟。2020年11月26日,二支疑似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二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32J/㎝²、2.80J/㎝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献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 沧公物鉴(痕)字(2020)枪支鉴定书;
4. 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建国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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