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7********,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8月3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家中卧室查获两把疑似火枪发射器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一把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
4.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婕妤
检察官助理:田宏竹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0740****、18674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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