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4〕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41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6194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被告人李某某从宁强县**镇**村村民何某某(已逝世)处获得一把枪支,并一直存放在自家屋中。2013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14年3月31日

附:1、案卷二册;

2、证据材料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