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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地合江县********,现住合江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合江县**镇**村**社**号家中二楼卧室及过道洗衣机处,查获两把疑似枪支等物品。经鉴定,其中一把疑似枪支是以火药味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琳

检察官助理:曾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6815****;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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