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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火药枪一支,之后李某某将该火药枪存放在家中;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李某某携带该枪支到东兴区郭北镇九根树村3组与亢家村交界亢家村小学地段打猎,被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李某某用于打猎的火药枪一支。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的陈述;

4.枪支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携带该枪支打猎被民警当场挡获,当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志坪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8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刻录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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