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二,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54********,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陌生人购买了一支火药枪用于打老鼠,后李某某将该火药枪一直存放于家中。2019年2月20日,景谷县公安局益智派出所民警在益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李某某家老房子查获了该火药枪。经送检鉴定,李某某持有的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火药枪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情况查询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6、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玲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景谷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移送案件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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