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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724196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火药枪、射钉枪各一支,藏匿于景东县**镇**村**小组李某某自家养羊基地的羊圈内,2020年1月2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查获。经司法鉴定,被查获的火药枪与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具有致伤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积极向公安民警交出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瑞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小组**号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2册、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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