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6********,彝族,小学文化,群众,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住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墨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墨江县公安局坝溜派出所民警在墨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家其卧室内查获一支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射钉枪。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发跃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1369****。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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