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枪支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持有红色塑料枪托,全长为87.8cm的射钉枪一支。经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枪支;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鉴定文书;5.现场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红
检察官助理:黄丽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85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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