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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8〕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6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2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经我院决定,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高碑店市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住所依法进行检查,在李某某的西卧室冰箱与柜子之间发现了一支有塑料袋的疑似枪支,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鉴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工作说明、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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