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一、两年前,因被告人李某某喜爱打猎,便将一支火铳收藏在家中。2019年1月9日17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赶至李某某家中,在其卧室内现场缴获该火铳。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火铳照片;2.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单、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伍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鉴定书;6.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7.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戴旭斌

检察官助理:何鹭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4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