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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00000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7********,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某某德江县****养殖场附近的山坡上发现一把火药枪及钢珠三颗、子弹三发,便将枪支及子弹带至家中在卧室床边保存**镇脱贫攻坚工作人员某某在帮助李某某家打扫卫生时发现该枪支并报警将李某某带至派出所。经鉴定,李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入库清单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指认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拾得的枪支保存于自己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和初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涉案枪支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331


附: 1.被告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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