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何桥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李某某家附近时,发现有人持枪打鸟,后跟至**镇**村李某某家中,查获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四支疑似枪支。2020年1月13日,经鉴定其中两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作为击发动力的气枪,对人体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查获枪支(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枪弹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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