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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址**。曾因妨碍公务于2003年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号牌轿车,携带一把疑似枪状物,来到肥东县**乡**村附近准备猎捕野兔。当晚11时许,其放置在车辆副驾驶位置的疑似枪状物,被正在巡逻的肥东县**乡城管队员杨某某等人发现。经查,该疑似枪状物系李某某从自己家老房子找到后一直放在自己住处。经合肥市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该疑似枪状物能够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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