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9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上半年的某天,被告人李某某一垃圾场捡到一把土铳,之后便将该枪支放在自己家中卧室用于避邪。经鉴定:送检的编号为1930027 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有关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依据本案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晚荣

                               2019年12月30日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