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
呼检公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自1988年至案发时非法持有2支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体事实如下:
1.1988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打猎,用七只鸽子与呼图壁县**场**队的孙某某换得1支木质棕红色枪把的、标有“福建”及“武夷山”字符标识的侧拉杆式气枪。至1990年,因该枪支侧拉杆损坏便一直藏匿于家中没再使用,至案发时被侦查机关当场起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为47.29J/cm2,具有致伤力。
2.2017年7、8月,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替李某乙(另案处理)保管一支黑色的、凸镜枪瞄上有标识HAWKE字符、气瓶上有TS2210A90等字符的气枪,并用床单将该支枪包裹后藏匿于呼图壁县**场**场**村**号自己家中的卧室衣柜内,同时保管的还有一盒子铅弹,至2018年4月份该支枪由李某乙取回自用,铅弹仍保存在李某甲家中。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带朋友赵某某到李某乙家中,经李某乙同意后将该枪借给赵某某使用,至2018年11月4日由被告人李某甲将该枪取回,并藏匿于自己家中卧室床上,至案发时该支枪及铅弹314枚被侦查机关当场起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为33.70J/cm2,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1月6日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燕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